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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91号之一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1027639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胡向琴,该公司员工。被告: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5834077X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坎头村南复线左侧。法定代表人:陈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县格力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27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