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云省与被执行人罗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省,罗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云省,男,汉族。被执行人罗良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云省与被执行人罗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衡蒸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