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红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来阶,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罗屯乡大闫村***号,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刘红阁,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佳苑F区*号楼*单元**楼****室,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崔盟,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寿张集乡张集村***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刘红阁诉闫来阶、崔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408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崔盟所有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闫来阶已缴纳保证金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盟所有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