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水华与邓波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华,邓波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569号原告:刘水华,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邓波水,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刘水华与被告邓波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水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水华负担。审 判 员 余立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依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