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彩云与刘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云,刘旭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78号原告:郭彩云,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旭,男,2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郭彩云与被告刘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郭彩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郭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