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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燕辉与梁马妹、黄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燕辉,梁马妹,黄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民初482号原告:戴燕辉,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梁马妹,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黄荣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戴燕辉与被告梁马妹、黄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燕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马妹、黄荣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燕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梁马妹、黄荣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整;2.支付2017年2月20日到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共计600元;3.判令本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20日被告梁马妹以春天种烟需买肥料为由向戴燕辉借款1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150元。双方口头商定借期一个月,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因梁马妹和黄荣辉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故黄荣辉需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被告梁马妹、黄荣辉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燕辉提供的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人梁马妹于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二、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梁马妹、黄荣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被告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7年2月20日被告梁马妹以春天种烟需买肥料为由向戴燕辉借款1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150元。因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从而引起本案讼争。另查明,梁马妹与黄荣辉于2008年8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马妹向戴燕辉借款10000元,该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梁马妹与黄荣辉于2008年8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荣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借的本案涉诉债务为被告梁马妹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有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涉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梁马妹、黄荣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梁马妹、黄荣辉应共同偿还戴燕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元,以及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梁马妹、黄荣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元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 燕附:(2017)闽04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