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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程树贵与姜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贵,姜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950号原告程树贵,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姜永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五星村双榆树屯。原告程树贵与被告姜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程树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程树贵负担。审判员  王孟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旭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