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栾庆华与张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庆华,张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栾庆华,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书忠,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栾庆华与被执行人张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56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泰开执字第034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机动车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M×××××海马小型汽车及粤S×××××东风日产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前述2辆机动车;本院依法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酒店住宿信息、互联网购物送达地址等信息,未有反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书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表示:上述机动车已被其他债主留置,无法提供车辆下落,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调查,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