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州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安市多元电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安市多元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2#楼506室。法定代表人:伊映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罡、潘兴剑,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多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兴达路80号。法定代表人:XX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多元电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