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五宝、陈卫红等与严一峰、钟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五宝,陈卫红,陈卫芳,严一峰,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416号原告顾五宝,女,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陈卫红,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陈卫芳,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一峰,男,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钟平,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五宝、陈卫红、陈卫芳诉被告严一峰、钟平一案中,原告顾五宝、陈卫红、陈卫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一峰、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五宝、陈卫红、陈卫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五宝、陈卫红、陈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及保全费1020元,共计2785元,由原告顾五宝、陈卫红、陈卫芳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