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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袁某,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600元,被执行人履行36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袁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