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三平与孙建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三平,张利娥,张生武,孙建培,苗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周三平申请执行人张利娥申请执行人张生武被执行人孙建培被执行人苗利琴申请执行人周三平、张利娥、张生武与被执行人孙建培、苗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三平、张利娥、张生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3.4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孙建培、苗利琴负担案件执行费7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