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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蒋飞成、王永珍、王治录、高莉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蒋飞成,王永珍,王治录,高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08号原告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2542-0,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汇景街北农村信用合作社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怀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飞成,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被执行人王永珍,女,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被执行人王治录,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莉粉,女,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飞成、王永珍、王治录、高莉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蒋飞成、王永珍、王治录、高莉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当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