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台州辉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台州辉腾塑业有限公司,陈兵,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辉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辉,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苏波,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上诉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6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台州辉腾塑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合同对管辖权约定的条款不具有约束力,故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台州辉腾塑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交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被上诉人为供方,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岭市,其选择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该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不约束其后对账单据,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应在法院的实体审理时进行处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