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304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桂妹、蔚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妹,蔚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桂0304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桂妹,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蔚亚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李桂妹与蔚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蔚亚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桂妹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107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3元、执行费674.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蔚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蔚亚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蔚亚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另向被执行人蔚亚平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在查询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另发现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中有资金,本院已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清数额后予以提取。此外,被执行人蔚亚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蔚亚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桂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本院对被执行人蔚亚平采取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蔚亚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桂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