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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豆韶灵、姜四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豆韶灵,姜四莲,豆思静,刘莹莹,豆中芳,文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豆韶灵,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姜四莲,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豆思静,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莹莹,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豆中芳,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文秋花,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豆韶灵、姜四莲、豆思静、刘莹莹、豆中芳、文秋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