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德昌、李继忠、陶星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昌,李继忠,陶星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76号之二申请人黄德昌,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继忠,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陶星伶,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德昌与被申请人李继忠、被申请人陶星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德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继忠、被申请人陶星伶所有的价值725000元的已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德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继忠、被申请人陶星伶的所有的价值725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