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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胜锁诉被告井秀刚、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胜锁,井秀刚,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3060号原告:顾胜锁,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党,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井秀刚,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杨国铮,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顾胜锁诉被告井秀刚、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天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田向党,被告井秀刚,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董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3日16时49分,原被告驾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中大队处理,认定井秀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赔偿施救费2,000元。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井秀刚辩称,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有不计免赔的特别约定。我没有给原告赔偿。施救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有不计免赔的特别约定。我方已赔偿了施救费1,500元,原告已收到了。关于租车费问题,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因为租车费是间接损失。诉讼费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16时49分,在107省道240Km+450m处,被告井秀刚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齐凤舒)由北向南行驶驶入左侧,遇顾胜锁驾驶辽A#####号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井秀刚、齐凤舒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中大队处理,认定井秀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胜锁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齐凤舒无事故责任。原被告间除了施救费2,000元外,其他费用均已处理完毕。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施救费2,000元。另查,原告是辽A#####号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辽中县客运公司名下。被告井秀刚是辽A*****号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50万元,有不计免赔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事故认定书;2、保险单;3、挂靠经营证明;4、施救费;5、行车证、驾驶证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井秀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胜锁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中大队的责任认定较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可列入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为:施救费2,000元。原告全部经济损失为2,000元。原告以上经济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施救费2,000元。原告其他经济损失已与被告井秀刚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要求被告井秀刚承担责任,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顾胜锁施救费2,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顾胜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