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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铁英、张勤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铁英,张勤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38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铁英,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张勤国,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铁英、张勤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如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