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某,金某2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63号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2778986X(1-1)。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童某,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金某2,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童某、金某2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童某预售登记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童某预售登记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