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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素萍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素萍,赵恩林,马小玲,赵世奇,李长双,陈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素萍,男,1960年06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喂牛场村下喂屯36号。身份证号:210719196006245928。被执行人赵恩林,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喂牛场村下喂屯。身份证号:210719195910295910。被执行人马小玲,女,1976年05月0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望海乡于家村水口屯19号。身份证号:211481197605064026。被执行人赵世奇,男,1979年05月2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喂牛场村下喂屯42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5225930。被执行人李长双,男,1957年02月0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喂牛场村下喂屯134号。。身份证号:210719195702025932。被执行人陈素华,女,1956年11月13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喂牛场村下喂屯134号。身份证号:210719195611135925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龙证执字第039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龙证执字第03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