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东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显,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东显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火车站广场9路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张某上车不备之际,从其所背双肩包内盗窃白色酷派手机一部。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0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李东显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认刑字(2017)0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的照片、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及其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李东显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商丘市监狱证明确认了被告人李东显前科受处理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东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