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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郭安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郭安田,九江市新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机构代码:85783028-1,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贺,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安田,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九江市新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2393071-1,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杭州路民强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安田、九江市新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财产损失3767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郭安田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至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10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