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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8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冉茂毕与被执行人宋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茂毕,宋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8执79号申请执行人:冉茂毕,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住富宁县洞波乡。被执行人宋啟亮,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住富宁县新华镇。申请执行人冉茂毕与被执行人宋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云2628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啟亮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茂毕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宋啟亮、无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存款等。经查明,位于富宁县新华镇金恒福小区A2-1-6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33.2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富宁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186**号)为被执行人宋啟亮和邱信梅所有,但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冉茂毕其同意先退出执行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宋啟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8执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宋啟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王征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尚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