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宦根生与江西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宦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居下岭。法定代表人:夏祥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宦根生,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江西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邦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宦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2288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鸿邦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应为返还财产纠纷,被上诉人自己联系到芜湖县六郎镇集镇美丽乡村建设老芜屯公路综合改造项目工程,经与我公司协商并拟挂靠施工,本案涉案款项系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投标保证金,非我公司向被上诉人借款;2、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其他纠纷,故发生本案纠纷,整个洽谈、付款等过程都发生在江西省××××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宦根生诉请鸿邦建设公司归还借款,并提交了借条、汇款凭证等起诉材料,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明显不当。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宦根生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宦根生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南陵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鸿邦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