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370杨少成与丁继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成,丁继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370号原告:杨少成,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丁继仁,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祥,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成与被告丁继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成撤回对被告丁继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少成负担。审判员 徐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