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刘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刘月伟,陈杲,刘海滨,晁静,济南岳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刘月伟,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岳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陈杲,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海滨,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晁静,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济南岳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楚庄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月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月伟、陈杲、刘海滨、晁静、济南岳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