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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5日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活动。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10月5日期间,李某某接受李某某1的投注共97期,金额共计2265890元,2011年1月16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李某某接受汪某某的投注共243期,金额共计1843587元,2011年1月16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李某某接受彭某某1投注共146期,金额共计57063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李某某接受他人的投注金额后,再转报给其上线,报码投注人彭某某1、汪某某、李某某1和李某某之间在每期开奖前均以电话或发短信方式报码投注,并在开奖后根据投注输赢结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赌资的结算。2011年1月16日至2013年10月23日间,李某某分别接受彭某某的投注共146期,金额共计570630元、汪某某的投注共243期,金额共计1843587元;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10月5日间,李某某接受李某某1的投注共97期,金额共计2265890元。后李某某从中采取“吃平”的方式非法获利。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赌博的上述事实。在侦查阶段,李某某已向潜江市公安局退缴其非法获利50000元。本院委托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1、汪某某、彭某某、左某某、程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银行卡转账明细、通话记录、户籍资料,本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2017)刑潜社调字第10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和潜江市拟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退缴赌博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赌博犯罪所得50000元,由潜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