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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瑜与颜婷婷、缪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瑜,颜婷婷,缪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242号原告:程瑜,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术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婷婷,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缪小成,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程瑜诉被告颜婷婷、缪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程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瑜申请要求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程瑜负担。审 判 长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朱根荣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翰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