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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合庆纸箱厂、威海新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合庆纸箱厂,威海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合庆纸箱厂,住所地威海市。被执行人威海新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合庆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威海新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威海市合庆纸箱厂支付威海新星食品有限公司1385772.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合庆纸箱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