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六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六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5430号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章福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六妹,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物博物业)与被告罗六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尚物博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杜佳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罗六妹除公告送达外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罗六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罗六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物博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六妹支付原告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286.16元;2、判令罗六妹支付逾期交费的违约金9,854.50元。事实与理由:罗六妹系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6月尚物博物业与上海市徐汇区华泾绿苑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服务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高层住宅按1.10元/月·每平方米;底层住宅按0.70元/月·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当月的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罗六妹系高层住宅底层按0.70元/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尚物博物业多次催讨未果,只得向法院起诉。罗六妹未作答辩。尚物博物业出示了下列证据:1、华泾绿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一份说明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被告系小区业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六妹系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6月尚物博物业与上海市徐汇区华泾绿苑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服务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高层住宅按1.10元/月·每平方米、底层住宅按0.70元/月·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当月的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罗六妹系高层住宅底层按0.70元/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罗六妹房屋建筑面积96.07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67.24元。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尚物博物业主张未收到罗六妹上述房屋物业服务费。审理中,罗六妹未应诉。尚物博物业撤回要求罗六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尚物博物业与徐汇区华泾绿苑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与法不悖,依法成立,效力及于全体相关业主,双方应予履行。罗六妹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权利。罗六妹未能证明尚物博物业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作为接受尚物博物业服务的业主,理应向尚物博物业支付相应的费用。尚物博物业要求罗六妹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0元给付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物业服务费2,286.16元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尚物博物业撤回违约金的请求,与法不悖,可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罗六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物业服务费2,286.16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六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高 平人民陪审员 黄慧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