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德宝与高佩柱、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宝,高佩柱,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598号原告秦德宝。被告高佩柱。被告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天山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北500米聚才二路0007号2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251496XK。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008-20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34685492。负责人杜厚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宝诉被告高佩柱、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高佩柱驾驶的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肇事重型半挂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高佩柱驾驶的临沂市志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肇事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梦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