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申请执行郭延伟、王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迎光,郭延伟,王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32号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郭延伟,男,1973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少勇,男,1978年7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渑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上官迎光申请执行郭延伟、王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