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芳诉林依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芳,林依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304号原告:袁芳。被告:林依迪。原告袁芳诉被告林依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袁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姒 勇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燕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