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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雪泉与方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泉,方李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342号原告:徐雪泉,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跃仑,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李军,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泉诉被告方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泉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姜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