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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宝峰与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筑材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峰,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筑材料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民初174号原告:赵宝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理工大学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忠仁,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水泉沟建材厂退休工人。被告:广灵县平泉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广灵县作疃乡杨窑村。法定代表人:杨璐宝,该厂厂长赵宝峰与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筑材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晋02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明、被告杨忠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灵县平泉建筑材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赵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二被告支付胡晓光的损失费用787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赵宝峰、杨忠仁与广灵县平泉建材厂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广灵县平泉建材厂第三车间生产经营成品砖。2016年7月13日,工人胡晓光在第三车间工作时受伤。2016年9月22日,胡晓光将原告与二被告起诉到广灵县人民法院主张医疗等费用。2016年12月15日,广灵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胡晓光各项损失157074.5元,其中原告在起诉前已给胡晓光垫付60000元,故法院判决原告与二被告赔偿胡晓光医疗费等共计97074.5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2718元,由原告和二被告负担。判决后,原告又给付胡晓光72000元,共计132000元。按照法院判决,胡晓光的损失和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与二被告应分别负担53264元,现原告已给付胡晓光132000元,故依法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多给付的78736元。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忠仁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赵宝峰和我合伙承包砖厂第三车间,赵宝峰是砖厂的负责人,主管厂子资金,砖厂的钱全部都在他个人账户上,出事以后,赵宝峰给医院付了30000元,是砖厂的钱;2016年7月24日,赵宝峰承诺胡晓光在大同市仁康医院医治所产生的费用,由赵宝峰承担。广灵县平泉建材厂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赵宝峰提供的收条,杨忠仁不清楚,经本院核对赵宝峰提供的收条是本院办案人员接收赵宝峰存折、存单的砖款,共计72000元,并且支付了受害人胡晓光,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该款是砖款,应当由合伙人赵宝峰、杨忠仁共同共有,即赵宝峰、杨忠仁各享有36000元;2、杨忠仁提供的承诺书,赵宝峰不认可,本院认为,赵宝峰的承诺书应认定为个人合伙承诺,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杨忠仁提供的买砖收条和增值税发票,赵宝峰不认可,本院认为,买砖收条和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该款项已支付受害人胡晓光医疗费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4、杨忠仁提供的作疃乡政府关于平泉建材厂第三车间合同已超期相关事项的通知,赵宝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广灵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确认广灵县平泉建材厂、赵宝峰、杨忠仁对胡晓光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157074.5元。赵宝峰请求连带赔偿责任人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材厂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向连带赔偿责任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数额以外款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不属于健康权纠纷,应为追偿权纠纷。关于赵宝峰在诉前和判决后支付受害人胡晓光赔偿款后追偿数额,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确定如下:1.赵宝峰、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材厂对胡晓光赔偿款157074.5元,承担平均赔偿责任,三方各负担52358元,案件受理费,2718元,三方各负担906元;2.赵宝峰诉前支付胡晓光60000元,判决后用砖款支付胡晓光36000元。以上款项折算后赵宝峰支付赔偿款共计96000元;3.赵宝峰追偿款为42736元[(60000+36000)-(52358+906)],由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材厂各负担一半为21368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分别给付赵宝峰代为支付的赔偿款213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杨忠仁、广灵县平泉建材厂各负担284元,赵宝峰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承元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人民陪审员  魏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