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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汝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