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淦、侯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淦,侯福军,李红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监2号监督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淦,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侯福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李红石,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诉人张淦因与被申诉人侯福军、原审被告李红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58号民事判决书,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合肥市瑶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民(行)监[2017]340102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剑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莉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