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异议申请人楚干平、罗惠群申请的执行人周信与被执行人楚畅、陈灿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异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干平,罗惠群,周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异12号异议申请人楚干平异议申请人罗惠群被异议人:周信异议申请人楚干平、罗惠群申请的执行人周信与被执行人楚畅、陈灿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异议申请人楚干平、罗惠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楚干平、罗惠群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申请人楚干平、罗惠群撤回异议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莹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