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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孙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孙留芹,杜忠民,赵保林,寻广全,韩旭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孙留芹,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杜忠民,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赵保林,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寻广全,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韩旭微,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留芹、杜忠民、赵保林、寻广全、韩旭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