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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峡江县方大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张良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方大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张良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方大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巴邱镇人民路(原审计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91088326A。法定代表人:陈新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良悦,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方大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良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良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良悦妻子徐卫珍存款12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开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