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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二军、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二军,王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42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二军,男,汉族,1980年5月1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军,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军、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王二军已在2017年7月26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跃勇审判员  崔怀臣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