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二军、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二军,王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42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二军,男,汉族,1980年5月1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军,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军、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王二军已在2017年7月26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跃勇审判员 崔怀臣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