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红林申申请执行何廖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林,何廖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林,男,生于1980年10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廖明,男,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红林与何廖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2017)川16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的存款85,54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鼎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