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德朋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朋,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户籍地农安县,住所地农安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德朋强奸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吉0192刑初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德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朋与被害人赵某系通过按摩服务认识。2016年12月6日17时许,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326房间内,王德朋又找来赵某为其按摩。期间,王德朋借与赵某握手之机将赵某拉倒在床上并强行扒掉赵某内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赵某强烈反抗和大声哭喊等原因而未得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德朋给予被害人赵某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德朋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常某某、于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以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收条、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德朋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王德朋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系因被害人赵某强烈反抗和大声哭喊等客观原因而被迫中断犯罪。犯罪被迫中断仍然属于犯罪未遂,故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王德朋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王德朋系在被害人赵某报警后被民警在案发地点带走,其本人并无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形,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于法不合,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德朋系初犯且犯罪未遂,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王德朋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2月6日19时许,长春市东风大街派出所接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女按摩师赵某报案称:2016年12月6日17时许,其在为男顾客按摩时,男顾客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6日,民警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将上诉人王德朋抓获。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7日,上诉人王德朋指认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创业壹号温泉会所326房间为其强奸被害人赵某的地点;指认黑色内裤为被害人赵某所穿的内裤。4.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上诉人王德朋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000元,赵某对被告人王德朋表示谅解。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上诉人王德朋的自然情况。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在长春汽开区创业大街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任按摩部经理。我认识赵某,她是我们按摩部的按摩技师。2016年12月6日17时许,店里来了两名男顾客,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的男顾客点了赵某的钟。我们公司规定按摩一个钟是70分钟,但赵某今天为客人按摩了30分钟就提前下钟了。我问赵某好几遍原因,她才说她的短裤被客人给扒了。我将此情况汇报给老板张某某,并与另一名技师来到326房间询问顾客是否扒赵某内裤,男顾客否认。之后老板张某某来到326房间了解情况,男顾客说要给赵某道歉、买衣服,赵某不同意。之后赵某报了警。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汽开区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按摩部的负责人。我认识赵某,她是我们按摩部的技师。2016年12月6日17时许,我接到按摩部主管王某某电话说店里女技师赵某的裤衩被客人扒了。我赶回店里,了解情况。赵某开始要报警,我让赵某等等。我到326房间向男顾客了解情况,男顾客说没咋欺负赵某。男顾客想给赵某赔礼道歉,再买点衣服或者礼物,但赵某不同意。男顾客说女技师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于是赵某报了警。8.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汽开区创业壹号负责3楼客房的服务员,负责打扫房间,管理客房。案发时我在公司办公室里,办公室和326包房就隔着三个房间。2016年12月6日17时许,一名男顾客来吧台点按摩,要找一个有纹身的技师,我说是7号技师赵某。过了一会,男子出来买水,还问站在包房门口的赵某喝不喝。赵某说不要,之后男子就回包房了。又过了一会,我听到一个女的喊了一声“啊”,我以为是技师和顾客闹着玩呢。后来我听说顾客把赵某的内裤扒了。当晚8号技师小燕在326隔壁的325包房里。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汽开区创业壹号的一名技师,平时负责给顾客按摩。案发时,赵某在326包房,我在隔壁的325包房。2016年12月6日16点30分,我往325包房去的时候,看到赵某房间出来一个个子很高的男子去吧台。大概过了40多分钟,我听到有女的喊了一声。过了5分钟左右,我又听见有个女的喊。之后间隔几分钟又听见一喊声。一共喊了三到四声,但是都听不清喊的内容,也不知道声音是从哪个包房传过来的。后来我听工作人员说赵某被强奸了。10.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我是长春汽开区创业大街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的按摩师。强奸我的是来我们温泉游乐园的一个男性顾客。我之前在金赢洗浴给强奸我的男子按过摩。当时我们聊得挺好,就相互加了微信,男子说按摩还找我。今天男子给我发过微信,问我在工作的具体地点,于是我把现在工作的创业壹号地址和我的工号给他发了过去。2016年12月6日17时许,这名男子来到我们创业壹号后直接点了我的钟。我进入326房间后,先说给男子按下脚,男子说不用,让我坐床边陪他唠会嗑。男子说不让我干现在的工作,说他在公安局给我找了个工作,我拒绝了。男子又说要跟我处对象,也被我拒绝了。男子说要抱我,我没同意。之后男子提出握握手,我出于礼貌就把手伸过去,结果男子抓住我的手把我拽到床上。男子躺在我身后的床上,一只手搂着我的脖子,一只手捏我的乳房,并用腿跨在我身上不让我动弹。我挣扎反抗并让男子停手,但我挣扎不开。男子双腿骑在我的腿上,两只手一起用力拽掉我内裤。之后男子趴在我的身上,用手把自己的裤子往下脱了一点,露出阴茎,并用他的龟头往我的阴道口上面顶。我一直紧紧夹着腿,他没有插进去。此时我大声喊隔壁另一个技师小祥,我喊了几声,也没有人过来。我当时哭了,用力挣扎后下床,离开了326房间。我跟经理说了此事,经理和另一个男技师去找男顾客。之后我等了半个小时,也没有答复,我就报警了。11.上诉人王德朋供述证实,一周前,赵某在金赢洗浴给我按摩过。我俩互相加了微信,并得知她在创业壹号上班。2016年12月6日17时许,我和朋友来到了汽开区创业壹号温泉游乐园。我点了赵某的钟,换好衣服来到三楼的326客房。过了一会女技师赵某来了,她说先给我按脚,我说先唠会磕。我先是说给赵某介绍个公安局的工作,不让她做这个工作了,然后还说让她做我老婆,对方笑着说别开玩笑,怪尴尬的。我亲了对方一下,对方也没什么特别的反应。我提出想抱抱赵某,她都没让我抱。后来赵某说那就握握手得了,我就伸手把她拉到床上。赵某躺在床上后,我骑在对方的双腿上,我说让她做我媳妇,并开始脱她的内裤。赵某不让,用手推我,并大喊一声。我将赵某的内裤蹬掉,并脱掉自己穿着的大短裤,又把我的三角内裤往下脱了一点,露出我的阴茎。我趴在赵某的身上,用阴茎朝她外阴处插。赵某的腿当时不是特别直,她还一直不同意,反抗,并又大喊一声。我的阴茎插在了她的大腿里侧附近的位置,没有碰到外阴。我放弃对赵某的性侵,一是赵某一直挣扎反抗我插不进去,二是赵某喊了一嗓子我怕有人来,心里发虚,就放弃了。赵某离开房间不一会,就有两人来到326房间问我是否欺负赵某,并说一会他们老板来。之后按摩部负责人来了,要调解一下。我说我赔礼道歉,明天再给赵某买两件衣服或者礼物啥的。赵某不同意,我就和按摩部负责人说赵某想怎么办就按着她说的办。我不知道赵某当时是否报警。警察来后,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根据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合议庭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王德朋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王德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科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王德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