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军林,彭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18号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内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再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和松,男,系永兴县柏林计生办干事。被申请人陈军林,男。被申请人彭亚玲,女,系陈军林之妻。申请人依据其于2017年4月24日做出的永卫计征决[2017]第105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军林、彭亚玲价值293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本案以后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军林、彭亚玲价值29328元的财产(已冻结彭亚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兴县支行XXXX账户上的存款7055.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世华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