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6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怀疑离家出走的妻子乔某某在其前夫(即被告人冯某某)家中,遂同其弟刘某甲、其母李某某于当日16时许来到延长县郑庄镇党屯村冯某某家,刘某某和刘某甲见被告人冯某某家大门紧闭遂翻墙进入院内,与正在家中做饭的冯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冯某某手持菜刀将刘某某和刘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666.57元。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人冯某某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34000元,二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关书证、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高某某、乔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能够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兑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一方对案件起因存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冯某某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张成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