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托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托日,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85号申请执行人:李托日,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胡志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本院在执行李托日与胡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托日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志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胡志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托日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