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刘锡河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刘锡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12733214。负责人:陈天成。被执行人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注册号:350600400000132。法定代表人:刘锡河。被执行人刘锡河,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关于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刘锡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的监管费共351000元、支付自2014年4月5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的伙食费共24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6804元;二、被执行人刘锡河对上述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721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财产分配。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78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