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正聪、吴家迪、罗远高、毛玉松、罗大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正聪,吴家迪,罗远高,毛玉松,罗大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被执行人吴正聪,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吴家迪,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罗远高,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毛玉松,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罗大湘,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正聪,吴家迪,罗远高,毛玉松,罗大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吴正聪,吴家迪,罗远高,毛玉松,罗大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正聪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吴正聪向申请执行人抵押的房屋因属集体所有的房屋暂不能评估拍卖偿还债务。因被执行人吴正聪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五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