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新疆尊茂银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尊茂银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尊茂银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牛建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79号银都酒店内银座B层-1层。经营者:汪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尊茂银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经营者:汪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经营者:汪源)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经营者:汪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经��者:汪源)的存款、收入68871.9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银都酒店内宏福阁棋牌室(经营者:汪源)负担本案执行费933.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微信公众号“”